唐泽光律师亲办案例
医院聘请外地医生 超范围行医如何承担责任
来源:唐泽光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12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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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医院在明知自己执业诊疗科目不包含皮肤科的情况下,与外地医生尤某签订一份合作医疗协议,从而对外开展皮肤科诊疗服务。后被卫生局行政处罚,患者韩某也随之诉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,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18300元,现该案已经审结。

某医院自开设以来,生意平平,收入一般。为了招揽更多的生意,2010年底,该医院与注册地不在本地的外地医生尤某签订《皮肤科医疗服务合作合作协议》,并对外开设皮肤科诊疗服务。

由 于收费比大医院相对较低,很多患者来到这家医院接受皮肤科诊疗,医院的生意果然好了不少。韩某是其中一位皮肤病患者,2102年开始在这家医院治疗皮肤 病,经过该医院长期多次诊疗,病情却一直不见好转。本以为是自己身体原因,无奈到其他医院治疗,哪知这一治疗,才发现自己的病情轻微,不久便痊愈了。

既 然自己病情轻微,为何几经这家医院治疗却不见好转?韩某因此起了疑心。经过多番调查了解,韩某终于知道,原来该医院并不具备皮肤科诊疗资质,尤某也不是某 医院的医生,并且2012年自己治疗期间,卫生局已经对这家医院提出了监督意见,要求医院立即停止相关诊疗活动并作出行政处罚,对尤某也作出卫生监督意 见,明确其租用医院科室开设“皮肤科”从事诊疗活动属于违法行为。深感上当受骗的韩某将医院与医生尤某告上了法庭。

泗阳法院审理认为,我国 对医院及医生从业作出了严格的规范,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。医师变更执业地点、执业类别、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,应当到准予注 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变更注册手续。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,不得从事执业活动。某医院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没有皮肤科,某医院与尤某订立皮肤科诊疗合作协 议,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,属于无效行为,对合作经营协议无效,相关诊疗活动被禁止,双方都具有过错,但医院作为医疗机构,应当守法经营,规范经营,加强管 理,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,应当认定过错相对更大。泗阳法院遂认定该医院对韩某的损失承担80%的赔偿责任,赔偿韩某14640元,尤某承担20%责任,赔 偿韩某366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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